日照高新区垃圾(污水)转运环卫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
一、采购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地址:日照高新六路177号(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 |
联系方式:18863312397 |
采购代理机构:日照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市东港区县(区)秦楼山东路1000号华润置地广场1号楼13楼1302 |
联系方式:0633-8010707 |
二、采购项目名称:日照高新区垃圾(污水)转运环卫服务 |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199202002000065 |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日照高新区垃圾(污水)转运环卫服务 | 1 |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4.信息库认证:首次投标的投标人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网账号,登录系统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提交后账号即启用(具体详见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供应商、投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5.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统一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 79.2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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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磋商文件 |
1.时间:2020年12月2日8时30分至2020年12月8日17时3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供应商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或公共资源交易网账号下载磋商文件(格式为*.RZZF),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 |
3.方式:自行下载。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公告CA证书(电子印章)办理(包括新办、更新、补办及变更)须知。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 |
4.售价:0 |
四、公告期限:2020年12月2日 至 2020年12月4日 |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12月14日8时30分至2020年12月1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三楼第三开标室。3.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后缀为.RZTF)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上传。4.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12月14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三楼第三开标室。3.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避免人群聚集引发交叉感染,根据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有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标会议采取不见面方式召开,请各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完成远程线上解密,供应商不能完成远程解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文件解密,按废标处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园地-日照投标人远程解密操作手册)。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请下载钉钉app并登录账号,于2020年12月14日08时30分-2020年12月14日09时00分扫码申请进入日照高新区垃圾(污水)转运环卫服务开标钉钉群(二维码见附件),各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添加,入群后昵称设置为供应商简称+姓名。逾期申请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强联系方式:0633-8010707 |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项目详细采购内容及数量、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附件。 |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