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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上浒村(含麟山村),荷珠村污水管网收集项目(二期)答疑纪要及澄清修改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开具银行保函过程中,保函手续费是汇至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账户,到账证明加盖的公章也是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公章,我司欲申请该行的银行保函,故请问招标方,这种保函符合要求吗?会导致废标吗?
答:(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函”)的:①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②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综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开具的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及闽建筑〔2020〕8号文件的要求。但,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且到账证明应由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予以盖章证明。(2)如果保函开立人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保函手续费是汇至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账户,到账证明加盖的公章也是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公章,此种保函不符合要求,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专用本中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其他中原文:“17、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各投标人请关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莆建管〔2018〕88号)。”更改为:“17、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各投标人请关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设局转发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莆建管[2018]120号)或闽建筑〔2018〕29号文件。”
2、原招标文件专用本中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补充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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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5款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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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
| “通用合同条款”增加一款
| “12.6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的规定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将人工费部分单独支付至工资专户。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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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
| “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款第(2)项调整
| 调整后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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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招标文件专用本中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仙游支行宝泉分理处,帐户名称: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帐号:418268614203”现更改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仙游支行,帐户名称: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帐号:418268614203”
招标代理:厦门天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