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龙市河圣灯镇螺子滩村段防洪治理工程
答疑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需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该要求系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予以取消!
质疑2:招标文件中2.1.4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须由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施工阶段适用,疑似排斥潜在投标人。
针对以上质疑的回复:本项目批复的建设必要性之一就是改善河道环境,打造河道景观生态环境,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当下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强调环境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四川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投标人都具有此人员证书。
(2)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较高。本项目施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河道清淤、排涝、修筑生态护岸”,环境保护施工内容占比很大(详: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出发,发现可能产生环境问题的隐患,从而尽量避免;若产生环境问题,及时用专业的方法解决处理;可以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协调与之有关的措施和计划。综合前述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招标项目的清单特征,并征询、结合相关部门意见,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须由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符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特征、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因此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招标人:隆昌市河库事务总站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兴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1月9日